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抗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更二字第1號抗告人財團法人 維謙 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賴彥杰 律師相對人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周師文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如本件附表「原裁定記載」欄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純莉
法官林春鈴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事實及理由欄│原裁定記載│更正後記載│├──────┼──────────────┼──────────────┤│原裁定第3頁│相對人董事之選任,關乎其從事│抗告人董事之選任,關乎其從事││倒數第6行│目的事業相關會務及各項業務之│目的事業相關會務及各項業務之│││運作及預算金額、財產運用及管│運作及預算金額、財產運用及管│││理事宜。│理事宜。│├──────┼──────────────┼──────────────┤│原裁定第4頁│是現行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是現行抗告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倒數第8行│有關董事、監察人之組成及改選│有關董事、監察人之組成及改選│││規定,歷年之適用運作之結果,│規定,歷年之適用運作之結果,│││確已顯露有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確已顯露有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情事。│備情事。│├──────┼──────────────┼──────────────┤│原裁定第7頁│綜上各節,相對人之董事、監察│綜上各節,抗告人之董事、監察││第8行│人選任,實應由相對人主導。│人選任,實應由相對人主導。│├──────┼──────────────┼──────────────┤│原裁定第8頁│相對人雖援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抗告人雖援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15行│於101年2月9日公布之「政府│於101年2月9日公布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3章第│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3章第│││4點規定,│4點規定,│├──────┼──────────────┼──────────────┤│原裁定第8頁│細查相對人所舉第3章第4點之│細查抗告人所舉第3章第4點之││第20行│完整規定應為「財團法人捐助章│完整規定應為「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