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號就本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下午
3時32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金台幣壹萬貳仟元。
(二)原告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四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