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吳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稅務局、宜蘭地檢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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