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廖韋翔 相對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2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並於同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8月15日起至103年8月14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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