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聲請人 劉伯慶 非訟代理人 錢紹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往來書信、照片。
四、請提出與聲請人同一順序在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五、提出聲請人之父、母係何人?其等於大陸地區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