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債權人 曾春芳 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買賣契約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利息,惟查系爭契約編號AT00979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第1項之規定,甲方符合本條第三款所有要件解釋範圍內,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債權人須依契約約定先行對債務人踐行上開原價買回請求之通知程序,始得請求債務人負原價買回之責。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就契約編號AT00
979之土地買賣契約已有書面通知乙方(即債務人)原價買回之請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詎債權人於107年8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系爭契約編號AT00979之買賣價金50萬元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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