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蕭劉桃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 游境鎮 被告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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