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宣字第45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受監護宣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63年12月17日因先天性唐氏症,致其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以下之規定,請求對甲○○為監護宣告。又聲請人丙○○○係甲○○之大姊,聲請人乙○○係甲○○之二姊,請求鈞院選定聲請人丙○○○為甲○○之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1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市凱旋
醫院診斷證明書、甲○○殘障手冊等件為證;復據凱旋醫院所制作甲○○之精神鑑定書,其鑑定結論為:綜合上述門診鑑定、心理衡鑑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之資料,甲○○之精神診斷為「重度智能不足」,未合併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病症狀。智力評估部分無法以 魏氏 智力測驗測施,以丹佛發展量表評估平均發展年齡約落在4歲5個月,與本院88年所做的衡鑑結果相差不遠,顯示並無進步,並無法獨立生活,亦缺乏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鑑定人綜合判定,甲○○確有心智缺陷致其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應依相關規定設置監護人,以維護其自身之利益等語,此有高雄市乃旋醫院99年5月4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990003076號函及函附之精神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頁至21頁)。本院於99年5月21日在凱旋醫院鑑定人 許恆嘉 醫師面前訊問甲○○,當場點呼甲○○姓名三次,甲○○無反應,無法做出與點呼相對應之反應,眼睛會眨動,四肢健全,神情與常人無異,並經鑑定人許恆嘉醫師認為:甲○○為先天性唐氏症個案,自小發展遲緩,長期在機構生活,基本生活均需他人監護才能完成,經評估僅有四歲之能力,但語言能力僅一歲左右。係屬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至27頁)。綜合上情,堪認甲○○已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宣告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㈡又聲請人主張由丙○○○擔任甲○○之監護人乙節,查甲○
○目前於高雄市無障礙之家(高雄市○鎮區○○○路○○○號)安養,而聲請人丙○○○為甲○○之大姊,其戶籍住於高雄市○鎮區○○○街○○○號,尚方便照顧甲○○,且其思慮清析,由其擔任甲○○之監護人,尚符合其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丙○○○為甲○○之監護人,其應負責照養甲○○身體及生活,並依民法第1112條之規定,其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㈢另聲請人主張由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節,查
乙○○為成年人,亦為甲○○之二姊,瞭解甲○○之生活狀況,於99年5月21日訊問筆錄中亦簽名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尚無不當,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指定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丙○○○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應會同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主文第一項依法不得抗告;第二、三項亦經當事人捨棄抗告,亦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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