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麒嶸 被告 江禎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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