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柄合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3年4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被告欄內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就被告林柄合之出生年度78年誤載為48年,歲數24歲誤載為54歲,為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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