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85號聲請人 劉德勳 即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劉砡君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所示捐助及組織章程內容,與該聲請人設立宗旨無違,亦無悖民法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