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指定辯護人陳惠菊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144號、12913號、12859號、12183號、94年度偵字第1602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2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己○○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壹拾叁顆,均沒收。
被告戊○○幫助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己○○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槍枝及子彈,竟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價格,向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槍、彈後持有之。嗣於93年12月10日,由己○○帶同警方在高雄縣○○鎮○○○街○○巷○○號處,查獲改告手槍1枝及子彈20顆等物。
㈡戊○○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槍枝及子彈,竟仍基於幫助「 陳義雄 (業已死亡)」持有槍、彈之犯意,於92年間,在臺南市議員 黃秋榮 服務處認識 陳柏彰 ,並得知陳柏彰有管道可以購得槍彈,遂於同年12月間某日晚上,透過陳柏彰(為既判力所及,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介紹,由乙○○將唐守義所改造具有殺傷力之1枝槍枝及20顆子彈(子彈有 白鐵 彈殼鉛彈頭、白鐵彈殼銅彈頭)攜至臺南市○○○路○段○○號旁之巷內公廁中,並將槍彈放置在該廁所之衛生紙上,旋由戊○○將新臺幣4萬5千元交給陳柏彰,再由陳柏彰當場交付上開金額與乙○○。戊○○再以電話通知陳義雄(業於93年3月29日死亡)自行至該處取走上開槍、彈(上開槍彈因陳義雄死亡無法查出流向而未據扣案)。
二、證據:㈠被告己○○、戊○○於警訊、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陳柏彰之證詞。
㈢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月18日刑鑑字第093024
6304號槍彈鑑定書1紙(見93年度偵字第12183號卷第13頁)㈣扣案改造手槍1枝、子彈20顆(試射7顆)。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己○○願受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併科罰金新台幣八萬元
,並宣告緩刑三年。同時向起訴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下同)八萬元。
㈡被告戊○○願受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並宣告緩刑二年。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30條。
五、附記事項:㈠被告願向起訴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八萬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王慧娟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附表一:
┌───┬───────┬──────┬──────┬──────┬──────┬───────┐│編號│販賣槍彈時間及│販賣槍彈之價│販賣槍彈之數│槍彈之買受人│槍彈查獲之情│查獲槍彈有殺傷│││地點│格(新台幣)│量││形│力之鑑定文號│││││││││├───┼───────┼──────┼──────┼──────┼──────┼───────┤│一│92年12月間某日│四萬五千元│1枝槍20顆子│陳柏彰│槍彈尚未尋獲││││,在臺南市中華││彈。│(另為不起訴│(流向陳義雄││││南路一段68號附│││處分)│)││││近旁之巷內廁所││││││││。││││││├───┼───────┼──────┼──────┼──────┼──────┼───────┤│二│93年1月初某日│七萬元│1枝槍及20顆│己○○│93年12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在高雄市楠梓││子彈(其中有││由己○○帶同│事警察局93年12○○○區○○路○○○號││白鐵彈殼鉛彈││警方在高雄縣│月18日刑鑑字第│││「南海驅動重車││頭者兩顆、白││旗山鎮民生二│0000000000號│││交流中心」││鐵彈殼銅彈頭││街13巷14號處││││││者9顆、銅彈││,查獲手槍一││││││殼銅彈頭者9││枝及子彈二十││││││顆)。││顆等物。││││││││││├───┼───────┼──────┼──────┼──────┼──────┼───────┤│三│93年1月初某日│五萬元│1枝槍枝及子│共同與丙○○│93.1.10下午7│內政部警政署刑│││,在嘉義市北港││彈20顆│(另案提起公│時許,在嘉義│事警察局93年2│││路上之「麥當勞│││訴,93年度偵│市○○○街與│月16日刑鑑字第│││」速食店外。│││字第10965、│溫州二街口處│0000000000號││││││11849、11467│為警查獲。(│││││││、12163及94│此部分槍枝因│││││││年度偵字第│流向 劉紀擎 ,│││││││989等號)販│查獲當時係劉│││││││賣與 蕭俊宏 │紀擎持有,此││││││││部分另案由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四│㈠93年1、2月間│㈠每顆三百元│70顆子彈│㈠與丙○○共│㈠93.11.1下│內政部警政署刑│││某日,嘉義市文││㈠20顆、㈡50│同販賣與 方崇 │午18時許,方│事警察局93年12│││化路某處;│㈡每顆五百元│顆;查扣之42│涼20顆子彈;│ 崇仁 帶同警方│月8日刑鑑字第│││㈡93年5、6月間││顆子彈中,有│及㈡共同販賣│取回七顆子彈│0000000000號│││某日,在嘉義市││2顆白鐵殼銅│與吳 柏仁 50顆│(另有 黃宏仁 ││││北港路、 世賢 路││彈頭、40顆銅│子彈(丙○○│寄放手槍1枝││││附近之「麥當勞││殼銅彈頭)│、甲○○及吳│)㈡93.10.27││││」速食店外。│││柏仁等人業另│下午二時,由│││││││案提起公訴)│ 吳柏仁 自行將││││││││剩餘之42顆子││││││││彈交予警方查││││││││扣。││││││││││├───┼───────┼──────┼──────┼──────┼──────┼───────┤│五│93年4月間,在│四至五萬元│1枝槍枝及30│ 吳金霖 (另案│93.11.11下午│內政部警政署刑│││臺南市○○路三││顆子彈│提起公訴)│二時,在臺南│事警察局93年11│││段6361號「」濱││││市○○路○段│月25日刑鑑字第│││岸車業行││││100號對面之│0000000000號│││││││廢棄空屋內,││││││││查獲一枝槍枝││││││││及子彈十一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