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聲請人 周瑞國 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相對人 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3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
2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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