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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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1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明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明怡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13及14所示之各罪,其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7及12所示之罪,宣告刑及其減得之刑,暨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原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且因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故本院原判決未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惟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及662號解釋,認原分別宣告之刑,依法得易科罰金,但定應執行刑後因其刑度逾
6個月,致其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將造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未盡相符,上開刑法之規定應予檢討改進云云。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亦已配合修正。茲依據法務部84年9月30日法84檢22966號函之指示,聲請本院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上開經宣告違憲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刑法第41條第2項,並經依上開解釋意旨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為現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查受刑人董明怡因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分別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應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及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受刑人董明怡聲請易科罰金標準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侵占│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5月│刑5月│刑4月│刑5月│├────────┼──────┼──────┼──────┼──────┤│犯罪日期│95.10.17│95.10.31│95.11.16│95.11.2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年度及案號│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1號│1號│1號│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日期│97.7.29│97.7.29│97.7.29│97.7.2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97.8.25│97.8.25│97.8.25│97.8.25│││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已經臺灣高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5│6│7│8│├────────┼──────┼──────┼──────┼──────┤│罪名│侵占│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4月│刑4月│刑3月│刑5月│├────────┼──────┼──────┼──────┼──────┤│犯罪日期│95.11.27│95.11.30│95.12.6│95.12.7│├────────┼──────┼──────┼──────┼──────┤│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年度及案號│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1號│1號│1號│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日期│97.7.29│97.7.29│97.7.29│97.7.2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97.8.25│97.8.25│97.8.25│97.8.25│││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已經臺灣高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9│10│11│12│├────────┼──────┼──────┼──────┼──────┤│罪名│侵占│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4月│刑5月│刑5月│刑3月│├────────┼──────┼──────┼──────┼──────┤│犯罪日期│95.12.8│95.12.13│95.12.18│95.12.19│├────────┼──────┼──────┼──────┼──────┤│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年度及案號│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1號│1號│1號│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日期│97.7.29│97.7.29│97.7.29│97.7.2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97.8.25│97.8.25│97.8.25│97.8.25│││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已經臺灣高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5月│刑5月│││├────────┼──────┼──────┼──────┼──────┤│犯罪日期│95.12.20│95.12.2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6年│臺北地檢96年││││年度及案號│度調偵字第50│度調偵字第50│││││1號│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日期│97.7.29│97.7.2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499號│第2499號││││├────┼──────┼──────┼──────┼──────┤││判決│97.8.25│97.8.25│││││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4已經臺灣高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