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01號聲請人 洪汶輝 0000000000號9樓相對人 洪肇鍾 (下稱相對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案件所涉之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係設籍於臺東縣長濱鄉,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相對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而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係記載相對人地址不詳,復未能證明相對人現居於新竹縣市地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