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71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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