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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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志宏前犯搶奪、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1年4月,合計應執行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志宏業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