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98年10月3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99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股票│1│8││├───┼────────────┼─────────┼──┼──┼──┼──┤│0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股票│1│4││├───┼────────────┼─────────┼──┼──┼──┼──┤│00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1││├───┼────────────┼─────────┼──┼──┼──┼──┤│004│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1││├───┼────────────┼─────────┼──┼──┼──┼──┤│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11889│股票│1│21││├───┼────────────┼─────────┼──┼──┼──┼──┤│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11712│股票│1│4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12444│股票│1│41││├───┼────────────┼─────────┼──┼──┼──┼──┤│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12814│股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