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王俊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9月、1年2月、11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又於10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士簡字第4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又於同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⑤案)。上開第①至⑤案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
2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5年1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