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57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58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59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60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林依韻
張瓊方 王卓礪 廖名喨 魏思恩 鍾玉 林安琪 被告 李俊杰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389號、3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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