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駿傑受刑人陳靖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駿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陳靖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未在監在押,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