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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