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南投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主刑部分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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