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家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
郭睦萱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