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盧永原 (即 盧方正 )間請
求給付代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1,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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