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80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
第2809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6,61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