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0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14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寄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

債 務 人  劉建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城市健身房企業社,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文化中心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43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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