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984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楊鎮愷

相對人 林悉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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