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黃譽慶
被告 陳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
法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婉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黃譽慶
被告 陳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
法官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