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秉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秉謙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