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32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錦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雅鈴 間因本院108年訴字第213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