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受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函命原告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項函文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2頁)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23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