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與被告 陳鳳謙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