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彤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睿杰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22日與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美食影音拍攝工作契約書」,詎聲請人於111年2月份拍攝完成後,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則另需賠償聲請人20萬元之違約金。惟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而相對人劉睿杰為其法定清算人,未依循法定程序進行清算,致使聲請人受有損害,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賠償40萬元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美食影音拍攝工作契約書」所示,與聲請人簽約者為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而相對人劉睿杰並非契約當事人,形式上無從認定相對人劉睿杰有對聲請人給付報酬及違約金之義務。另相對人雖為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惟聲請人就相對人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而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聲請人受有損害之事實提出釋明文件,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睿杰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是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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