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豐鍵 原告 翁曉靜 被告 黃振龍 被告 張治忠 被告 吳秋煌 被告 龔忠桓 被告 許翠蓉 被告 陳建誠 被告 于易村 被告 蔡安榮 被告 郭漢宗 被告 凃文豪 被告 張道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陳建誠、許翠蓉、于易村、蔡安榮、郭漢宗、凃文豪、張道銘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均應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等對同案被告 孫岳澤李欣潔 、王木生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