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沛沅吳淑惠吳蕙蓉楊淑惠 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鄭芸雅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開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40號裁定自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續行,惟因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亦未經裁定認可,復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裁定107年7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次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10月23日壽會貴字第1061014870號書函、及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聲請人並無資產,且已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