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6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408號、第31959號、第34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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