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87號原告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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