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龔麗琴 訴訟代理人 侯海熊 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被告 李有道
李有恭 李有寬 李有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彥均 律師
韓世祺 律師被告 李仲元 訴訟代理人 張美娟 被告 李孟庭 法定代理人張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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