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季新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如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壹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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