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東海兼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巫東海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東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巫東海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70324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入款項查詢單、保證金繳納收據、101年2月22日訊問筆錄(
100年執字第3171號竊盜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紙、拘提未獲報告書3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士檢朝執丁緝字第1552號通緝書等為證,且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