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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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 黃培全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 楊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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