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070號債權人 陳曜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作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