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陳李梅英
陳惠美 陳惠琴 陳惠淑 陳光正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光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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