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3號原告柯黃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清雲 、 柯清言 、 柯麗雪 、 柯麗珠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包含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金額之計算式)。
二、原告應提出含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三、原告應陳報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對象,是否為被告柯清雲、柯清言、柯麗雪、柯麗珠四人?
四、原告應提出原告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被告四人之戶籍謄本。
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