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請人 曾琪清 (即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順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找到買主,資金調度困難,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0年8月17日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賸餘資產,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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