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義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義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義隆因犯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嘉簡字第8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另附表編號3至5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3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義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08月19日│98年08月19日│98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62號│第162號│第327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848│99年度嘉簡字第848│99年度嘉簡字第139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06月22日│99年06月22日│99年0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848│99年度嘉簡字第848│99年度嘉簡字第139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7月22日│99年07月22日│99年10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94號│第2694號│第3662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04日│99年0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327號等│第327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399│99年度嘉簡字第1399││││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09月10日│99年0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399│99年度嘉簡字第1399││││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662號│第3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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