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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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72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高振洋
被 告 張寧恩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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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付金額│利息│購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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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0元│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米亞美睫用品│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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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0元│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金飾│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
│3│3,014元│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金飾│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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