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21號聲請人 黃楊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2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2│├──┼───────────────┼───────┼───┼──┤│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4│├──┼───────────────┼───────┼───┼──┤│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1│├──┼───────────────┼───────┼───┼──┤│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