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抗字第3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99年10月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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